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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程序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程序

一、認定程序適用範圍

  (一)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期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也可認定其爲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二)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認定爲一般納稅人,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二、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及內容

  (1)納稅人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應有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名稱、納稅人基本情况(包括:企業名稱、稅務登記號、經營範圍、經營地址、注册地址、經營人員數量、財務人員數量、設置帳簿種類、注册資金、開戶銀行及賬號、開業日期、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辦理日期等)、申請理由(包括預計年度達到的銷售額、財務核算是否健全)、申請時間、法人代表簽章、納稅人公章。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及會計財務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

  (5)注册資本驗資證明複印件;

  (6)企業章程複印件;

  (7)房屋房産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複印件;

  (8)證明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收入可以達到180萬元以上的已簽訂的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貨物的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複印件;

  (9)開立銀行帳號證明及開戶印鑒複印件;

  (10)商品的出入庫單據、運費憑據等費用憑據複印件;

  (11)企業財務報表(資産負債表、損益表)複印件;

  (12)從業人員勞動合同鑒定登記表、繳納社會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的相關證明複印件。包括:勞動部門簽章的《勞動合同鑒定登記表》、失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簽章的繳費相關證明複印件;

  (1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應在複印件上注明"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幷加蓋企業公章爲有效。

三、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一)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防僞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一萬元,如果開票限額確實不能滿足實際經營需要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實際經營需要,經審核,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其增值稅防僞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和數量。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年銷售額和經營情况確定每次的專用發票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二)對已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第一個月內首次領購專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經營需要,需再次領購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第二次發售專用發票前對其進行實地查驗,核實其是否有貨物實物,是否實際從事貨物零售業務。對未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應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巳領購幷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稅款具體操作辦法如下:
納稅人應依據已領購幷開具的正數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按4%徵收率計算,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同時應將領購幷已開具的專用發票自行填寫清單(格式見附件一),連同已開具專用發票的記帳聯複印件一幷提交稅務機關核查。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供的專用發票清單與專用發票記帳聯進行核對,幷確認企業已經繳納預繳稅款之後,方可允許繼續領購。
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發售發票時,須按以下公式計算本次發售發票數量:本次發售發票數量≤核定次購票量-本次申購票時結存發票數量。

  (四)企業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按照一般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如預繳增值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評估核實無誤,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减,抵减後預繳增值稅仍有餘額的,應於下期增購專用發票時,按次抵减。

  (1)納稅人發生預繳稅款抵减的,應自行計算需抵减的稅款幷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减申請。

  (2)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後,經審核,納稅人繳稅和專用發票發售情况無誤,且納稅人預繳增值稅餘額大於本次預繳增值稅的,不再預繳稅款可直接發售專用發票;納稅人本次預繳增值稅大於預繳增值稅餘額的,應按差額部分預繳後再發售專用發票。蕌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輔導期結束後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餘額。

  (五)對每月第一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應核减其次月專用發票供應數量。

  (六)對每月最後一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首次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每次核定的數量與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减後發售差額部分。

  (七)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予以抵扣。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後扣稅"問題的具體操作辦法如下:
  (1)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該明細科目用於核算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尚未進行交叉稽核比對的己認證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迸項稅額。當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上述扣稅憑證後、應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2)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和貨物運輸發票,要在收票當月及時到稅務機關認證以及錄成清單(磁盤)交主管稅務機關,幷將上述數據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待抵扣進項稅額"相關欄次內。

四、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正

  (一)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正程序:
  根據國稅發明電[2004]37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一般應不少於6小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期滿,應持以下資料向所在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受理待批文書窗口提出轉正申請:
  (1)書面申請報告;

  (2)《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正審批表》;

  (3)《金稅工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信息表》;

  (4)加蓋了“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5)應交增值稅專用帳簿;

  (6)審批爲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認定審批表》;

  (7)認定期月報表、年報表、輔導期届滿當月報表及相關申報表

  (8)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如有預繳稅款的納稅人還需提供相關稅票)。

  2、受理待批文書窗口受理申請,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由所在區國稅局管理所調查核實,出具調查報告;

  3、所在區國稅局流轉稅科審批。

  4、納稅人在區國稅局辦稅服務廳受理待批文書窗口領取證件。

  (二)轉爲正常一般納稅人的審批:
  納稅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商貿企業進行全面審查,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爲正式一般納稅人。

  1、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

  2、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

  3、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

  4、企業能够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幷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轉爲正常一般納稅人的管理:
  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爲正式一般納稅人後,原則上其增值稅防僞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限額不得超過一萬元,對輔導期內實際銷售額在300萬元以上,幷且足額繳納了稅款的,經審核批准,可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專用發票。

  對於只開具金額在一萬元以下專用發票的小型商貿企業,如有大宗貨物交易,可憑國家公證部門公證的貨物交易合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適量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專用發票,以滿足該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爲正式一般納稅人後,其增值稅防僞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况按照現行規定審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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