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
爲實施《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技術裝備和工作場地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其技術裝備和工作場地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達到人均一台;
(二) 具有數字化儀(AO)或掃描儀、寬幅(AO)繪圖儀、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機;
(三) 具有計算機輔助設計(CAD)或者地理信息系統(GIS)軟件;
(四) 人均工作場地建築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
二、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是原件,幷提供兩套複印件。經受理申請材料的機關將原件與複印件核對無誤後,原件返還申請人。
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是指受聘的中國大陸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或者注册城市規劃師資格證書,受聘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以及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學會、公證機構出具的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經歷及業績的證明材料。
企業技術裝備材料是指技術裝備配置情况說明和購置憑證。
《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申請表可事先向企業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領取。
三、 申請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的程序
爲方便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有利於加强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對本行政區內的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從事城市規劃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向企業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提交《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申請材料;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在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經過申請材料核查無誤幷簽署意見後報建設部;建設部在接到經核查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對符合《規定》第六條、第十三條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不符合的,不予頒發,幷告知理由。未批准的,建設部同時函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務部。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要認真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工作,按照《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申請材料的核查。
四、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情况公告
經批准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的,建設部將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專業技術人員名單等在建設部信息中心網站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