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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商在香港之六:簡單低稅率的稅制

營商在香港之六:簡單低稅率的稅制

香港奉行低稅率簡單稅制,企業的利得稅率爲17.5%。

    香港的財務管理制度相對簡單及清晰,幷且奉行低稅率的簡單稅制,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須按個別情况在香港納稅,即是居港人士源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而非居港人士取得于香港産生的利潤,則須納稅。外國企業在香港設立公司後,可委托仲介機構代爲處理。
    
    香港的基本會計概念
 
    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布的《財務報表編制綱領》,財務報表一般是在公司持續經營的基礎上按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原則編制,同時公司應貫徹采用同一會計政策。《綱領》訂明,財務報表應具備明晰性、相關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等4個主要質量特點,而最重要的原則是財務報表必須真實與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况。

香港公司的會計及審計規定
    
    1、 《公司條例》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須遵從下列規定:
    
    (1)   帳簿規定
    
    所有公司均須備存妥善的帳簿。帳簿必須記錄公司一切資産及負債、收支款項以及公司貨品的銷售及購買,各項目必須有合理的解釋和憑證。公司可用任何貨幣單位記帳,但根據香港的稅務法例,呈交稅務局的帳目必須以英文或中文編制。公司必須保存其帳簿最少7年。 
    
    (2) 披露規定
    
    公司必須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而有關規定的不足之處,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布的《會計實務準則》及會計指引加以補充。
    
    財務報表必須真實與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况及營運業績。
    
    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內容及披露規定幷不相同。某些私人公司可獲豁免披露規定。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必須在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報中披露額外資料。 
    
    (3) 彙報規定 
    
    公司董事有責任公布真實與公平地反映公司財務狀况及營運業績的年度財務報表,以及在周年大會上提交該等財務報表。所有公司必須在周年大會召開前最少21天把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副本送交公司各成員。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須同時把上述副本送交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4) 審計規定
   
    根據《公司條例》,所有公司每年必須編制財務報表,幷委托獨立核數師進行審計。所委任的核數師必須是符合《專業會計師條例》規定的核數師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 
    
    除了公司的首任核數師可由董事委任外,其後的核數師必須于股東周年大會上委任,任期直至下一次周年大會時爲止。
    
    (5) 申報規定
     
    所有私人公司均須在注册成立的周年日起計42天內,向公司注册處處長提交周年申報表(而香港上市公司則須在周年大會起計42天內提交)。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提交的周年申報表,必須附有經審計財務報表及董事會報告的簽注副本。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海外公司,每年須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經審計財務報表的核證副本。      
     
    2、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必須聘用一名全職人員出任高級管理層成員,監察公司的財務彙報程式以及內部控制,確保公司符合《上市規則》的財務彙報及會計規定。該名人員必須是認可會計師,以及是香港會計師公會或該會認可的會計師組織的資深會員或會員。

    上市公司除要按規定每年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外,亦須在年中向其成員、公司股票持有人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交未經審計的公司中期業績報告。在主板上市的公司,中期及年度業績報告必須在財務期完成後一定時間內在香港報章以刊登廣告形式對外公布。至于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除中期及年度財務報表外,更須編制季度財務報表。      
     
    香港稅制
    
    香港奉行低稅率的簡單稅制,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須按個別情况在香港納稅。

    香港的課稅年度爲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1、 利得稅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于香港産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課稅利潤,均須納稅。徵稅物件幷無分居港人士與非居港人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而非居港人士取得于香港産生的利潤,則須納稅。  
    
    于 2003年4月1日   起計的財政年度,企業利得稅率爲17.5%。
    
    (1) 非課稅收入
     
    在香港,股息毋須納稅,本港亦不設預扣稅或股息信貸制度。
     
    售賣資本資産所獲取的利潤毋須納稅,而資本損失則不可列作利得稅的可扣除項目。      
     
    一般來說,存放于認可的財務機構的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可豁免繳付利得稅。不過,假若收取利息者爲財務機構,又或有關存款是用作貸款抵押,而該項貸款支付的利息又申報爲稅款抵扣項目,則此豁免幷不適用。      
     
    (2) 扣除項目      
     
    納稅人爲賺取應課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一般均可在報稅時列入扣除項目。不過,某些支出項目却不得扣除,包括家庭或私人支出、資本支出、用于改進的成本以及各種稅款。對于利息扣除,亦有嚴格規定。      
     
    (3) 折舊免稅額 
    
    工業建築物在招致開支當年的初期免稅額爲資本開支的20%,而每年的折舊免稅額爲資本開支的4%,直至開支全數登出爲止。      
     
    商業建築物(如辦公大樓、酒店等)的每年免稅額爲資本開支的4%。因翻新住用以外的建築物或構築物而招致的資本開支,可按5年攤分爲等額扣除。      
     
    購置用于製造業的機械及工業裝置以及購置計算機軟硬體的支出,可即時全數登出。      
     
    至于其他機械及辦公室設備等,在購置當年可享有60%的初期免稅額。而支出餘額則可由這些資産投入運作的首年開始,按照餘額遞减法享有每年10%、20%或30%的免稅額。 
    
    (4) 業務虧損寬免 
          
    公司蒙受的虧損,可用以抵銷公司同年的其他利潤。任何未抵銷的虧損餘額,可無限期結轉以抵銷公司未來的利潤,無論該等利潤是否來自業務所得,又或有關業務是否仍然繼續。所有虧損均不得轉回。香港訂有若干規例防止利用虧損的公司進行避稅活動。本港不設集團虧損稅項寬免。    
     
    (5) 集團申報      
     
    集團不得進行綜合報稅。 
          
    2、 薪俸稅
     
    來自本港任職、受雇及退休金的收入,均須繳納薪俸稅。收入來源地是指納稅人受聘及履行職務的地點。所有完全因産生應課稅收入而招致的支出,均可在報稅時列入扣除專案,但屬於私人或家庭性質的支出則不得扣除。在强制性公積金計劃下的强制性供款,屬扣除項目,每一課稅年度最高可扣除港幣12,000元。 
    
    (1) 免稅額
 
    假若納稅人的應課稅收入淨額經寬免扣除後低于標準稅率(于2004年4月1日起計的財政年度爲16%)的起征點,該納稅人可申請各種個人免稅額,包括已婚人士免稅額、子女免稅額和供養父母免稅額等。
     
    (2) 稅率
     
    薪俸稅可按兩種稅率計算,應繳稅款以兩者中較低者爲准:
    
    * 標準稅率: 適用于减去寬免扣除的應課稅收入淨額
    * 累進稅率: 適用于减去寬免扣除及個人免稅額的應課稅收入淨額
     
    3、 物業稅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樓宇的業主所徵收的稅項,計算辦法是將物業的應課稅淨值按標準稅率徵收。物業的應課稅淨值,是物業實際收益减除免稅額後所得的數額。于2004年4月1日起計的財政年度,標準稅率爲16%。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1、 雙重徵稅寬免
    
    在2003年12月前,香港幷無與任何國家達成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經過多年的期待,香港與比利時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簽訂一項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分別于2004年1月1日及4月1日在比利時及香港開始生效。協定對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及利息給予優惠的預扣稅率。
    
    此外,香港與美國就航運收入達成有限度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幷與加拿大、德國、以色列、韓國、毛裏求斯、荷蘭、新西蘭及英國等地就空運收入簽訂同類協定。根據有關協定,香港船主及航空公司的國際運輸收入,在締約國可豁免徵稅。
     
    2、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
     
    爲儘量减少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商業活動出現雙重徵稅,兩地政府于1998年2月11日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這項《安排》在內地適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後所取得的收入,在香港則適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後所取得的收入。根據《安排》,香港企業在內地經營國際或跨境海、陸、空運輸工具所得的收入,在內地可豁免徵稅,反之亦然。在內地經營的香港企業,除非其盈利歸於內地的常駐機構,否則毋須在內地納稅。
    
    《安排》訂明,假若香港居民(包括公司)的收入須同時在香港和內地繳稅,其在內地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在香港申報同一收入時申請抵免,唯抵免額不得超過該項收入按香港稅務條例計算的應繳稅款。
    
    《安排》幷不包括股息、利息、版權稅或資本收益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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