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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解答

2003年3月7日,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並於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是境內外投資者最關注的法規之一,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發佈的背景是什麼?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吸收外商投資一直主要採用傳統的“綠地投資”方式, 國有企業利用外資,主要是採用嫁接改造的方式,即以國有企業原有的機器設備廠房土地作價與外商進行合資,基本上沒有採用國際上通行的並購方式。從實際情況看, 外商對中國採用並購的方式一直是很感興趣的,但由於受到沒有完善的並購法規,難於解決人員安置、並購價格的確定等問題,所以,通過並購的方式吸收外商投資一直很難開展。

並購的法規不健全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並購難以進行的主要障礙之一,中國 1995年曾因法規不健全而暫停了將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轉讓。當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務院證券委《關於暫停將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入股轉讓給外商的請示性通知》,規定了在國家有關上市公司國家股和法入股管理辦法頒佈之前,任何單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2001年11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了《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 幹意見》,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境內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並且明確規定暫不允許外商投資性公司受讓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這只是對外商投資企業開放購買上市公司,並沒有涉及純粹的外資。2001年11月22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修改《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合併、分立的有關法律問題,也對外商投資企業並購國有企業做出了相應的法律規定。但很顯然,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外商的並購問題,並未涉及到並購安置並問有時估作價方式等較為複雜的問題。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於:2002年11月1日聯合發佈了《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入股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外商直接收購我國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打開了大門。2002年11月8日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發佈了《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這些規定雖然在定程度上解決了外商並購的一些法律問題,但還很不全面。

為了促進和規範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準,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是作為部門規章發佈的,就外國投資者並購的有關事宜做出了比較完備的法律規定,這一規定的發佈使外國投資者的並購活動有了可以遵循的法律規定。   

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發佈的意義是什麼?

答:《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的發佈實施的將會促進外資並購在更深的層面和更加廣闊的範圍內展開,從而為外資進入我國市場提供了新的途徑。對外商並購後如何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做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暫行規定》的發佈對我國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將使外商投資的方式有一個較大的變化,外資並購將成為利用外資的重要方式。近年來國際投資的發展主要是通過並購方式進行的,國際投資的增長絕大部分來自於並購,我國吸收外商投資基本上沒有採用並購的方式,從實際情況看我國採用並購的方式吸收外商投資具有廣大的發展空間,外國投資者也十分感興趣採用並購的方式來華投資,《外國投資者司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的發佈實施,將使外資並購正在更深的層面和更加廣闊的範圍內展開,從而為外資進入我國市場提供了新的途徑。從而使我國吸收的外商投資能有更快的發展。

2 、有利於國有企業的改革。外資並購的主要對象是國有企業,為國企改革注入了新的動力,有利於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步伐,對國有企業改革有著極大的推動作用。外資並購國有企業實際上就是外資企業與國有企業間的產權交易,這種交易不僅能帶來國有資產的重新組合,而且可以導致企業制度,尤其是國有產權制度的變革。不管是重組控股式收購還是參股式收購外商可直接收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而成為上市公司大股東,有利於外資參與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提升我國上市公司的整體品質。

三、外國投資者並購都包括那幾種形式?

答:《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主要包括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兩種形式。

股權並購是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 的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股權並購的操作比較簡單,購買的價格也比較好確定。

資產並購是指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定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

四、外國投資者並購的領域是否有限制?

答: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投資者資格和產業政策的要求。這也就是說並購的領域是與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相一致的,外商投資可以進入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並購也可以進入,外商投資可以獨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並購也可以獨資,外商投資可以控股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並購也可以控股, 外商投資不允許進入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並購也不能進入。我國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政策依照2002年4月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具體來說,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並購也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這類的產業也不能通過並購成為外商獨資企業;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並購後,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並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

五、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是否可以低於25%?

 答:《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的一個重大突破就是明確了外國投資者的比例低於25%的法律地位問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在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 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實際操作中是不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低於25%的,但外國投資者始終有低於25%的要求,現時中也有這樣 的企業存在,但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式進行審批、登記。審批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時加注“外資比例低於25%”的字樣。登記管理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加注“外資比例低於25%”的字樣。

六、外國投資者並購企業由哪一級審批機關批准?

答:《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中的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或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 “省級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外經貿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 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申請檔轉報外經貿部審批,外經貿部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這也就是說外國投資者並購的審批按企業的行業規定來辦理,該由外經貿部審批的限額以上項目和限制類專案並購也由外經貿部審批,其他專案由省級外經貿部門審批,省級以下的外經貿部門沒有審批權。   

七、外國投資者並購後原有企業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答:外國投資者並購的一個敏感問題就是並購後原有企業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這個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將帶來很大的麻煩;《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規定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繼承被並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也就是說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就將這部分債權債務直接承接過來。

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也就是說出售資產的企業要對原有的債權債務負責到底。

外國投資者、被並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並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定,但是該協定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自做出出售資產決議之日起10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佈公告。債權人自接到該通知書或自公告發佈之日起10日內,有權要求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提供相應的擔保。這樣做是為了使企業的債權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八、外國投資者並購的資產如何評估作價?

 答:資產如何評估,按什麼價格購買是我國外國投資者並購者的最大難題之一,是外國投資者並購的主要障礙。我國的資產評估通常採用帳面價值的評估方法,而外商則要求採用國際上的市場價值的評估辦法,二者的差價很大,使並購難以達成。《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規定,並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並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這裏雖然是原則規定,但明確了應按國際上通行的市場價值的評估方法,這是非常重要的規定。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 權轉移時,應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交易價格。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這是為了防止有人借並購來將資產轉移到境外。   

九、外國投資者並購付款期多長?

答: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 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的,投資者應在擬變更設 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 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價支付期限內繳付; 其餘部分的出資應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約定繳付期限。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 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作為對價的支付手段,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股票或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須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

這裏可以看出外資並購的出資期限規定還是比較嚴格的,比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都要嚴,出資期限規定的非常短,特別是對外國投資者在註冊資本中低於25%的,現金出資3個月內就要完成以實物出資的期限也不能超過6個月。用人民幣來支付的還要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准。   

十、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後企業的註冊資本如何計算?

 答: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後,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註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其所購買股權在原註冊資本中所占比例。這也就是說,外國投資者購買了境內公司的股權,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計算比較簡單,並不發生變化。被股權並購境內公司同時增資的,並購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註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並購境內公司原其他投資者,在對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的增資,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後,該外商投資企的註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註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並購境內公司原其他股東,在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

被股權並購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一年以上的,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十一、股權並購後企業的註冊資本與總投資的比例如何計算?

答: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對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 投資總額的上限:註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七分之十;註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倍;註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5倍;註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3倍。

這裏可以看出,外資並購的註冊資本與總投資的比例與其他類型的投資方式比 較,還是比較寬鬆的,其他類型的投資方式註冊資本3000萬美元以上,總投資才可以 3倍以上。   

十二、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應向審批機關提供哪些檔?

答: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投資者應根據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向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分別為外經貿部和省級外經貿部門)報送下列檔:

被並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決議,或被並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股東大會決議;被並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被並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資信證明文件;被並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被並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被並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畫;本規定第7條、第19條要求報送的檔。投資者報送檔,應對檔依照規定進行分類,並附檔目錄。規定報送的全部檔應用中文表述。

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併報送。   

十三、原有企業的經營範圍超出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規定怎麼辦?

 答:由於原有的企業通常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經營範圍一般都比較寬,國家對外商投資限制或是禁止的領域國有企業也可以做,那麼,在並購時,被並購境內公司原有被投資公司的經營範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應進行調整。也就是說要刪除與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不符的部分。

十四、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協定中都包含哪些內容?

答:《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規定的股權購買協議、境內公司增資協議應適用中國法律,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協議各方的狀況,包括名稱(姓名), 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等;購買股權或認購增資的份額和價款;協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協議各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協定簽署的時間、地點。

十五、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如何計算?

答: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應根據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和實際生產經營規模 確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資產並購與股權並購不同,股權並購企業的投資總額並不發生變化,而資產並購,企業的交易價與企業的原值大部分是不同的,或高或低,大部分低於原值。

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這也就 是說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比例,按照其他類型的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進行。   

十六、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投資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哪些文件?

答: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資者應根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企業類型及所從事的行業,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向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檔:

境內企業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機構出售資產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者,外國投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被並購境內企業的章程、營業執照(副本)被境內企業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有關資信證明文件;被並購境內企業職工交劃;《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持規定》第7條、第19條要求報送的檔。

依照前款的規定購買並運營境內的資產,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併報送。投資者報送檔,應對檔依照規定進行分類,並附檔目錄。規定報送的全部檔應用中文表述。

十七、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在外商投資企業成立之前,是否可以開展經營活動?

答:外國投資者協定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在外商投資企業成立之前,不得以該資產開展經營活動。之所以有這一要求,是按照法律規定,資產並購作為外商投資進入的一種形式,在購買協定支付以後,應按照法律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然後才能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身份進行運營,在外商投資企業成立前這部分資產是沒有合法名份的。

十八、外國投資者資產購買協定正括哪些內容 ?

答:《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規定的資產購買協議應適用中國法律,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協議各方的自然狀況,包括名稱(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等;擬購買資產的清單、價格;協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協議各方的權力、義務; 違約責任、爭議解決;協定簽署的時間、地點。   

十九、審批機關多長時間批准外國投資者並購?

 答: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20條另有規定外,審批機關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檔之日30日內, 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決定批准的,由審批機關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這裏與其他類型的外商投資方式不同的是,審批時間由45天縮短為30天,這也體現了外資並購的時效性的要求。

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審批機關決定批准的,應同時將有關批准文件分別抄送股權轉讓方、境內公司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股權轉讓方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為其辦理收匯的外資外匯登記手續,並出具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對價支付到位的外資外匯登記證明。

二十、外國授資著並購企業應到登記機關辦理哪些手續?

 答: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30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被並購境內公司應依照本規定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原登記管理機關沒有登記管轄權的,應自收到申請檔之日起10日內轉送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同時附送該境內公司的登記檔案。被並購境內公司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文件,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變更登記申請書;被並購境內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做出的關於股權轉讓或增資的股東會(大會)決議;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資信證明文件;修改後的董事會名單,記載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職文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證件。投資者報送檔,應對檔依照規定進行分類,並附檔目錄。規定報送的全部檔應用中文表述。

轉讓國有股權和外國投資者認購含國有股權公司的增資額的,還應提交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投資者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二十一、對外國投資者並購的數量是否有限制?

答:從法律規定來看政府對外資並購並沒有數量限制,但考慮到防止壟斷的需要,對投資者並購數量較多的政府要隨時掌握情況,採取措施加以控制。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應就所涉情形向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並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人民幣;一年內並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並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佔有率已經達到20%;並購導致並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佔有率達到25%。

雖未達到前款所述條件。但是應有競爭關係的境內企業、有關職能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請求,外經貿部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外國投資者並購涉及市場份額巨大,或者存在其他嚴重影響市場競爭或國計民生和國家經濟安全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國投資者作出報告。上述並購一方當事人包括外國投資者的關聯企業。

二十二、政府對於外國投資者並購過量的可以採取措施加以制止嗎?

答: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涉及《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19條所述情形之一的,外經貿部和國家型工商行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可能造成過度集中,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檔之日起90日內,共同或經協商單獨召集有關部門、機構、企業以及其他利害關係方舉行聽證會,並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十三、對於境外投資者的經營情況是否有控制?

答:境外並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並購方應在對外公佈並購方案之前或者報所 在國主管機構的同時,向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送並購方案。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應審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內市場過度集中,妨害境內正當競爭、損害境內消費者利益的情形,並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境外並購一方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擁有資產30億元人民幣以上;境外並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上的營業額15億元人民幣以上;境外並購一方當事人及其關聯企業在中國市場佔有率已經達到20%;由於境外並購,境外並購一方當事人及其關聯企業在中國的市場佔有率達到25%;由於境外並購,境外並購一方當事人直接或間接參股境內相關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將超過15家。

二十四、哪些情況下並購者可以申請豁免?

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並購,並購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 管理總局申請審查豁免:

二十五、投資性公司是否適用《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

答: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投資性公司一直被視同境外投資者一樣 開展投資活動,同樣,投資性公司並購境內企業適用《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

此外,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參照《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遵循公平 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十六、港、澳、台企業如何進行並購?

 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並購境內其他地區 的企業,參照《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辦理。

香港官塘巧明街111號富利廣場803室 電話:+852 23411444 傳真:+852 23411414
深圳辦事處 電話:+86 (0755) 82684480 82684483 82684484 82684485 傳真:+86 (0755)8268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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