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香港公司(香港分公司)的注册常见问题
1. 非香港公司是否须要在香港注册?
如非香港公司属法人团体,并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便须根据《公司条例》第 XI 部注册。
2. 何谓「营业地点」?
依据《公司条例》第 341 条,「营业地点」包括股份过户处或股份登记处,但不包括《公司条例》附表 24 指明的办事处。
3. 何时须要根据《公司条例》第 XI 部注册?
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
4. 申请注册须提交什么文件?
(a) 申报下列资料的指明表格 N1 「在香港注册的非香港公司详情」:
- 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日期;
- 公司在香港和注册成立地方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
- 公司在注册成立地方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 公司董事、秘书及在香港获授权代表的资料。
「获授权代表」指获授权代表公司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任何须向公司送达的通知的送达的人。如获授权代表属个人,该人必须居于香港;如获授权代表属法人团体或商号,则必须是律师法团、《专业会计师条例》 ( 第 50 章 ) 第 2 条所指的执业法团,或律师商号或执业会计师商号。
(b) 界定公司组织的文书的核证副本,例如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宪章和法规;
(c) 公司获成立为法团的地方的政府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的核证副本;及
(d) 公司根据成立为法团所在的地方的法律或在其注册成为公司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的监管机构的规章所规定须发表的最近期账目的核证副本。
5. 如第 4(b) 、 (c) 和 (d) 段所述的公司文件所用的语文并非中文或英文,是否需要提交中文或英文译本?
公司只须提交章程和最近期发表的账目的经核证中文或英文译本存档。至于「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则须提交原文的核证副本及经核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6. 如何核证公司文件及相关的译本?
如有关文件并非正本,须依据《公司 ( 表格 ) 规例》第 3 或 7 条核证,译本则须依据该规例第 6 或 7 条核证。
7. 《公司条例》的条文有否规管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法人名称?
依据《公司条例》第 337B 条,如非香港公司的法人名称与出现于或应已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或过分相似,处长可于该公司遵从《公司条例》第 333 条的规定之日、或因曾经更改法人名称而遵从第 335 条规定之日起计的六个月内,向该公司送达一份通知书。收到通知书的公司须提交指明表格 N12 「非香港公司获批准在香港经营业务所采用的名称的陈述书」,指明一个经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公司建议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名称。
8. 非香港公司的注册费用是多少?
- 发出「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的费用为港币 1,425 元
- 存放文件费用为港币 295 元
需留意,缴纳予香港公司注册处的存放文件的费用是不能退回的。
9. 可获发什么文件?
您可获发「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该证书的签发日期就是您的香港分公司的成立日期。
10. 完成注册非香港公司(香港分公司)需时多久?
一般来说,发出「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需时 16 个工作天。
11. 非香港公司(分公司)注册完成后,可以开始银行帐户吗?
可以,当分公司领取注册证书后,公司就可以到自己选定的银行申请开设公司帐号。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把账户开设于香港或者是其总机关的登记处。
12. 非香港公司(分公司)的营业范围有没有收到限制?
非香港公司和香港本地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可以从事法律所允许的经营活动,例如,从事零售、批发、顾问服务、培训服务。一般而言,这些经营活动不需要其他特许的牌照。某些经营活动需要额外的牌照,例如财务服务和公共运输等。
相关资料:
香港分公司(即非香港公司)的注册登记程序和费用
香港责任有限公司(私人公司)的注册程序(全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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