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澳大利亚(澳洲)投资情况简介
澳大利亚政府欢迎外来投资,限制甚少。仅有某些行业受到禁止,或需得到澳洲“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的批准,以使外国投资符合其国家利益。
欲到澳洲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在投资前对澳洲的市场及相关法律法规、投资环境等做充分的调研和科学分析,也可向澳洲权威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权衡利弊,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投资战略计划,以避免盲目性,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一、外商在澳投资现状和管理机构
1、现状:根据最新统计,目前外国在澳洲拥有的资产已超过7,000亿澳元,专家预计,大约再过一年半载将超过1万亿澳元。外国资本在澳非金融性公司中占有约46%的分额;1/3的澳上市公司股票掌握在外国资本手中;澳外资企业出口占澳出口总额近一半。 2、管理机构:外国投资由联邦外来收购法和外资政策准则来规范,由外资审查局负责监管和执行。该局主要致力于推广介绍澳大利亚投资环境,积极促进投资项目,并为投资者提供广泛的服务。主要包括:在澳寻找投资机会;提供开办公司的市场信息和建议;寻找合适的合资、合作伙伴;提供在澳投资的外资法律规定介绍;为投资者与各州及当地政府联系提供方便;为大型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提供帮助;为被核准的大型项目投资者提供快捷有效的政府审批服务。 3、对外资的界定: 具有外国公民且未经常在澳洲居住的自然人,不包括在过去12个月内在澳洲实际居住满200天的人士和澳洲的永久居民。任何外国人持有的相当股权的公司、企业或信托,不论该公司、企业或信托是否实际为外国人控制。所谓相当股权(Substantial Interest)是指:(1)单一非澳洲居民或外国公司拥有该公司、企业或信托达15%股权者;或(2)两名或两家以上非澳洲居民或公司,合计拥有公司、企业或信托达到40%股权者。
二、澳大利亚的投资环境
1、澳是亚太地区第三大经济强国,列日本、中国之后。澳元是世界上第八活跃的货币。 2、澳在亚太地区占据有利的地理位置,可以和亚洲大部分国家共享地区市场的交易时区。 3、澳经济多年来连续稳定发展,财政状况安全,低通胀、低利率,政治稳定,社会安全有序。 4、软环境和社会服务行业较先进,尤其电子通讯网络发达。 5、金融市场完善,其资金流动透明、成熟,金融产品丰富。 6、管理人员素质相对较高。澳有经验的管理人员是新加坡的8倍、香港的4倍,劳动力可以说多种语言,并有稳定的培训体系。 7、澳管理人员的薪水比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国、英国、德国要低,写字楼租金也比这些地方的相同地段租金便宜。
8、澳大利亚是海外华侨比较集中的国家之一,有利于中资公司来此地投资和经营。目前据估计,全澳洲有华人五十多万,主要集中在悉尼、墨尔本等城市。
三、投资经营方式
澳大利亚有一套全国统一完善的公司注册和运作的管理机构和办法,主要由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负责监管和执行工作。
外商在澳最普遍的经营企业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子公司:建立有限责任的子公司,是外国投资者在澳洲发展业务通常采取的常见形式。规模较大的公司还可考虑申请在股票市场上市,吸引社会的闲散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由申请人按照公司法向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申请注册成立,并由其颁发注册证书和公司号(ABN)。须提交的资料有:注册和营业地址,股东、董事和秘书个人资料。公司成立后可按章程发行股票,最低投资额不受限制。董事会有权随时从税后利润中给股东分红。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享有同普通人一样的法律权利,可以拥有资产、雇佣员工、签定合同等等;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给予股东有限责任的保障,在正常情况下,股东的责任只限于股份的票面额。
2、 分公司: 外商在澳建立分公司,必须注册为外国公司,要提供有关外商的资料,如营业证书,章程和财务报告;指定在本地代表公司接受法律传票、通知书及担负公司一切业务的委托代理人;在澳固定的注册地址。 注册后的外国分公司每年须向澳洲证券委员会提出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按分公司经营额缴纳收入税和资本收益税。分公司的优点在于董事和秘书不一定具有澳洲居民身份,只要向澳洲证券委员会递交帐号,股东大会也可在澳洲以外地区召开。不利的方面在于:必须向澳洲证券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和股本资金的任何变化,需要将所有递交澳洲证券委员会的文件翻译成英文,母公司对由外国分部造成的负债负有责任。分公司没有资格获得澳大利亚政府通过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AUSTRADE)对鼓励推动出口贸易的经济奖励和援助。 3、合伙公司:合伙公司是在两人以上之间有共同协议,或共同利润目标基础上成立的公司。协议不一定形成书面形式或注册,但最好还是以书面形式的协议来阐明和约束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4、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有许多方面同合伙公司相似。合资公司往往有意从事一项投资,而不必与其原有的业务相关。在澳洲的矿业和制造业中,合资公司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形式。每一个合伙人或投资者对其债务都负有连带责任,并对合资体负有职责。在合伙或合资公司的结构下,合伙、合资人的收入也是分别赋税的。 5、个人独立经营:外国投资者也可选择以名字注册为个体经营公司,个体经营者对其名下的所有债务负有全部责任。 6、信托公司:是指一个人(信托人)代表另一个人(受益人)持有财产权。信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信托人是资产的所有者,并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进行业务操作。信托公司的责任可以是有限的,收入属于受益人 。受益人根据其权益和收入纳税,收入可分摊至每一年以避免对未分配利润进行课税。信托公司是在澳购置土地的一种流行投资方式。
四、注册外资公司的审批程序
投资申请经外资审议局向财政部提出后,若财政部30日未提出异议,以及未于额外10日内通知申请人有关审查情况,则自动视为被批准。但政府可临时发布命令,将30日的一般审核日期延长至90日。 除某些申请项目属于违反澳国家利益的以外,外资公司很容易获得批准,有的项目则免于审批。 1、一般要求:从1992年开始,外商投资农、林、渔业,资源处理,油气、矿产(铀除外)、制造业,非银行的金融中介机构、保险、股票经纪,旅馆及休闲中心、服务业(都市不动产、银行、民航及媒体除外)等,只需办理申报手续以确任其不违背澳洲国家利益即可。外资在投资民航、传媒、银行、铀矿和某些房地产方面是受到限制的。 2、需进一步审核的投资项目:外国人欲在澳投资一定金额以上,或投资某些特定产业,须向外资审议局报批。主要包括: (1)收购澳企业的资产总值达500万澳元以上。 (2)新公司投资金额达1000万澳元以上; (3)以资产组合投资方式拟获得媒体5%的股权;或任何以非资产组合方式投资媒体业,无论金额多少。 (4)拟接管澳境外公司、子公司,或在澳资产总值达2000万澳元以上,或澳洲公司、子公司总资产超过该投资公司自身在全球总资产的一半; (5)外国政府及其代理的直接投资,不论投资金额大小; (6)收购都市土地(包括以租赁、融资、利润分配或收购持有都市土地的公司,或信托的股权等方式取得股权),收购非住宅用商业不动产价值超过500万以上澳元的,收购住宅(不论金额多少)、收购空置的都市不动产(不论金额多少),收购住宅用不动产(不论金额多少)。
五、具体行业要求
过去,在澳外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资源和旅游等方面,现在侧重于服务贸易领域及有关制造行业,比如汽车业,澳四大汽车制造公司均为美、日两国资本。对银行业、民用航空业、航运业、媒体、矿业等行业有特殊规定。 1、投资银行业:外国拟在澳投资设立银行须符合澳洲“1959年银行法(BANKING ACT 1959)”和1972年银行持股法BANKS(SHARES HOLDINGS)ACT 1972”两项法律规定,以及澳洲政府相关银行政策规定。对任何购并澳洲银行的投资者均进行个案审查。 2、投资民用航空: 国内航空服务:在不违背澳国家利益前提下,在澳洲经营航空服务的外国公司可投资澳洲的国内航空公司,但个体投资持股比例上限为25%,集体投资持股比例上限为40%。在某种特殊情形下,可考虑持股比例超过上述额度;在不违背澳国家利益前提下,甚至可取得澳国内航空公司股权的100%,或成立一家新的航空公司。 国际航空服务:在不违背澳国家利益前提下,外国航空公司可投资澳的国际航空公司。个体投资持股比例上限为25%,集体投资持股的比例上限则为35%,国家航空公司QANTAS对所有外国投资持股的比例上限为49%。基于国家利益,也还要考虑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及营运的地点等因素。 3、投资航运业:根据1981年船只登记法(SHIP REGISTRATION ACT 1981),在澳登记的船只只能为澳人所拥有,或该船明确为澳业主所租用。 4、投资媒体:所有投资媒体业的非资产组合投资计划,不论其金额多少,均须先经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持股比例超过5%的资产组合投资计划也需接受审查,其相关规定如下: 广播业:外国投资现有广播公司或成立新的广播事业,须接受个案审查,并符合“1992年广播服务法”的规定,即:个体持股比例上限为15%,集体投资持股上限为20%。外国人士不得持有商业电视广播执照,董事会的外国董事人数比例不得超过20%。收费电视广播服务个体投资持股比例上限为20%,集体投资公司持股上限为35%。对商业无线电台及其他广播服务未规定持股控制。 报纸:澳限制外国投资者对全国性、都市性、市郊及区域性等发行量大的报业的投资。任何拟持有澳报业5%以上股权或在澳发行新的报纸均需接受个案审查。直接投资全国及都市报业的外资个体持股比例上限为25%,集体持股比例上限为30%。外国人投资市郊及区域性报业的非资产组合投资,集体持股比例须低于50%。 5、投资矿业:
矿业勘探:澳洲政府欢迎外国人在澳洲进行矿产勘探活动,且不强制要求澳方参与。 采矿:5000万以上澳元的采矿投资计划只要不非违背澳洲国家利益,其申请一般都可获得批准。
六、对经营行为的约束与限制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制定了有关经营行为法和公平贸易法,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包括:约束性经营行为,例如垄断、抵制及独家交易等;降低竞争性的企业合并及收购活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例如:失实和欺骗行为、误导消费者的广告、金字塔式推销、无视法律规定必须给予消费者的保护等。该法还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负责因商品不合格所导致消费者的个人的伤害及财产损失。并由澳大利亚竞争及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负责监管和执行,违法者可被检控,最高罚款可达一千万澳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