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北京市企业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1)
第一部分 概述
一、工资的定义
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二、缴费基数
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如果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同时最高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下限60%,上限300%规定。 根据北京市市统计局统计,2005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808元,月平均工资为2734元,因此2006年北京市职工社保月均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2734元。下限从1417元调整为1640元,上限从7087元调整为8202元。 三、缴费比例表
序号 |
项目 |
企业缴费 |
个人缴费 |
1 | 基本养老保险 | 20% | 8% | | 补充养老保险 | 4% | - | 2 | 失业保险 | 1.5% | 0.5% | 3 | 基本医疗保险 | 9% | 2% | |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 1% | 3元 | | 补充医疗保险 | 4% | - | 4 | 工伤保险 | 0.5-5% | - | 5 | 生育保险 | 0.8% | - |
6 | 住房公积金 | 8%、10%、20% | 8%、10%、20% |
四、有关税务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二部分 养老保险费与企业年金
一、缴费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1、职工缴费标准 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8%。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职工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费标准 自2003年1月1日起,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为19%。 二、税前扣除规定
1、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职工按照北京市规定的缴费比例8%或实际缴付金额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按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金养老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金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部分缴纳的基金养老费不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企业年金
1、缴费办法 北京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地区为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年金是企业自主建立的一项企业退休金制度,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其他企业不享受该政策。 2、税收规定 职工按规定领取企业年金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领取年金时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国税局规定,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按规定上缴相关部门,对提而不缴的,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