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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 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 非生产性业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 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 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 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 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 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 ,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 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 ;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 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 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 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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