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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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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一、关于招聘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㈠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向市、区、县人事局或其授权的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报送用人计划。如属首次招聘,还应提交本企业的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及劳动合同标准文本一份。 ㈡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报送的用人计划范围内招聘所需人员。如需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聘广告的,须经市、区、县人事局或其授权的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批准。 ㈢外商投资企业确定被聘用人员后,到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录用手续。办理录用手续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本企业的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劳动工资手册; 2、被聘用人员名册; 3、被聘用人员属在职的,应出具被聘用人员与原单位办妥离职手续的书面证明;属非在职的,应出具被聘用人员的失业证明;属大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出具被聘用人 员的毕业分配报到证; 4、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㈣无上级主管部门和不具备保管人事档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中方人员人事管理的有关事项。㈤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录用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聘用人员原单位应积极支持 ,允许流动。但下列人员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1、正在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科研攻关项目的主要责任者; 2、从事国家安全、保密工作的人员; 3、正在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4、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人员。 ㈥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任用擅自离职人员和在校学生。 二、关于招聘大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
㈠外商投资企业从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中招聘应届毕业生,主要通过人才市场或毕业生就业市场招聘。其中招聘非上海生源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应报市高等院校毕业生就 业管理部门审批。 ㈡外商投资企业中委托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由接受委托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和企业鉴定,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并按规定认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关于招聘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㈠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区 、县人事局或授权的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调入上海: 1、夫妻双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夫妻双方中一方是本市紧缺、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另一方系非农业户口);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有突出成绩,系本市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身体健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五十周岁以下,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四十五岁以下。 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调入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 2、本企业的外经贸委托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登记表; 4、被调入人员原单位同意调出的函件; 5、被调入人员的现实表现鉴定书、业务考核情况、近期体检报告、家庭人员 情况; 6、被调入人员在上海落户地的证明。 ㈢ 外商投资企业调入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申办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区、县人事局或授权的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入手续并核发户口申报证明; 3、被调入人员凭户口申报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四、关于申办《工作寄住证》
㈠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外省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企业向市人事局授权的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工作寄住证》。 ㈡申办《工作寄住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受聘担任企业部门经理 (主任)以上的管理职务; 2、身体健康,年龄男性五十周岁以下,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下。 ㈢ 外商投资企业为被聘用人员申办《工作寄住证》,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和本企业的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与被聘用人员的聘用协议书; 3、被聘用人员身份、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健康状况以及在上海寄住地户主的书面证明; 4、被聘用人员原单位或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同意来上海工作的书面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5、《工作寄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被聘用人员一寸身份照两张。 ㈣ 申办《工作寄住证》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将书面材料送市人事局授权的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经审核同意,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作寄住证》后,凭《工作寄住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㈤《工作寄住证》使用期限为半年至五年,超过一年的每年签证一次,由外商投资企业按指定时间办理续签手续。被聘用人员聘用期满或解聘后,由外商投资企业负责收回其《工作寄住证》,《工作寄 住证》有效期满自然失效。 ㈥ 持有《工作寄住证》人员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1、持有《工作寄住证》的人员,在聘用期间与所在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需要明确的有关待遇由聘用单位与个人协商,在相关合同中予以规定; 2、持有《工作寄住证》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委托市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代理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投保事项。聘用期满或解聘后离开上海的,根据本人申请可 按在上海工作年限一次性将失业保险金地发给本人,养老保险按规定接转。 ㈦持《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条件的,聘用单位可向市人事局或 授权的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出户口调入申请,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五、关于外商投资者推荐外省市人员进本企业工作
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根据投资额,推荐外省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本企业职工,其户口迁入本市。推荐条件如下: 1、推荐者应当是本企业的外方直接投资者; 2、外方投资的资金已经到位; 3、被推荐人员在本企业就业; 4、被推荐人员身体健康,男性五十周岁以下,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下。 ㈡ 推荐时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外方直接投资者的推荐信; 2、企业申请报告; 3、外方资金到位验资报告; 4、本企业的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被推荐人员履历及家庭情况; 6、被推荐人员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调出的证明; 7、被推荐人员在上海落户地的证明; 8、被推荐人员近期体检报告。 ㈢ 推荐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向市人事局或其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入手续并核发户口申报证明; 3、被推荐人员凭户口申报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六、关于引进国外专家和招聘出国留学人员
㈠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国外经济、技术、管理专家,应按《上海市引进国外专家暂行办法 》的规定,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机关应当将审批情况抄报 上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范围如下: 1、随引进技术、进口设备项目来上海工作的外国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在注册资金五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国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为帮助解决技术管理难题而聘用的在国外担任高级职务(包括曾担任高级职务)或 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特殊技能的各类专业人员。 ㈡外商投资企业需招聘出国留学人员,向市人事局或其授权的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请,由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七、关于人事争议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被录用人员与原单位因流动发生人 事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市、区、县人事局申请裁决。在裁决决定作出之前,个人不得擅自离职,原单位不得因个人提出流动而给予处罚。 八、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外商投资企业中委托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根据本人的申请和企业提供的实际情况,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送有关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者由主管部门 发给相关任职资格证书。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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