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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金桥出口加工区和金桥现代科技园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享有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进口设备关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外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可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根据由上海市外资委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具体免税手续。如果产品100%外销,进口设备可以免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金来源应是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资金来源限投资总额内。

  二、减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正常年份金桥开发区所得税率为15%。正常年份金桥开发区增值税税率为17%。
  (1)"二免三减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获利头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退税:外商将利润用于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A.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100%;
  B.再投资其他企业退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5)在2000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附加率3%)。
  (6)所得利润汇出部分所得税免征
  (7)在浦东新区内从事高、新技术的和产品开发的新办企业以及其他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中试基地,在投产一年后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根据高新技术的等级按50%-100%由财税局审定批准予以列收列支返还。

  三、出口增值税退税

  (1) 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17%;
  (2) 农机出口退税率13%;
  (3) 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13%;
  (4) 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11%;
  (5) 农产品出口退税率5%;
  (6)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退税率为9%;

  四、原材料保税及相关问题

  金桥开发区设有保税仓库和海关监管仓库。投资企业可以利用该仓库对进口原材料进行保税。

  投资者若进口原材料,对于具有对口出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材料,可以采取全额保税,以全额保税的原材料所加工生产的产品将全部出口。对于没有对口合同而进口的原材料:1、可以作为备料加工处理,海关根据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内外销比例,对于外销比例部分可以保税,内销比例部分不予保税、须交税。已交税的作为内销部分的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即使改为出口,目前海关也不予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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