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一、适用范围
(一)新开业的工业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已开业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在次年一月底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30-100万元之间,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且能准确提供有关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在次年一月底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已开业的工业企业分支机构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内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30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工贸一体的企业其自产货物占全年总销售额50%以上的按工业企业对待。(武国税明传字[2004]8号)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内容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注册地址、经营人员数量、财务人员数量、设置账簿种类、注册资金、开户银行及账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办理日期、开业日期等)、申请理由(预计年度达到的应税销售额或已实现的应税销售额、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申请时间、法人代表签章、纳税人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会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照片,如为外地法人代表,应注明法人代表在汉住址及联系电话;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房屋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8)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包括:机器设备名称的明细清单或发票、取得的方式证明等;
(9)开立银行帐户证明、开户印鉴复印件;
(10)申报资料及入库税票(已开业企业适用)复印件;
(11)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12)从业人员劳动合同鉴定登记表、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缴纳失业保险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包括: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鉴定登记表》、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签章的缴费相关证明、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签章的缴费相关证明;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