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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税收政策
1、所得税
所得税属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一般条件下中央征收30%,地方征收3%;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A、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0%减按15%征收;3%地方所得税免征。
B、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等能源、交通建设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先进技术型企业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
D、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外资银行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F、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G、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H、属于国家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
I、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2年免征、6年减半征收;重点软件企业实行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重点软件企业若当年未享受减免优惠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另外设置一档低税率13%;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A、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八年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
B、属于国家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
C、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D、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增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E、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F、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G、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内返还50%。
H、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算机软件,三年内返还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
3、营业税
营业税按行业划分,税率在3%-20%,交通运输业、建筑业3%,商业服务业5%,保险业8%,娱乐业20%;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A、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中外合资或外资银行,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开业之日起5年免征营业税。
B、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营业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营业税。
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国内员工月工资超过1600元起征,外国人月工资超过4000元起征,税率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5%-45%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A、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补贴
A、深圳市设立了软件企业孵化器,对于进入孵化器的新创软件企业,政府在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补贴。
B、深圳市设立了集成电路产业园区,进入产业园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2005年前建成投产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生产性用电每度0.5元,生产性用水(含排污费)每吨1.5元,超过市场价格部分,5年内给予财政补贴;供(配)电贴费由市财政据实给予补贴。

三、土地政策
A、经认定的出口型企业,减半缴纳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经认定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5年。
B、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购买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
C、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四、鼓励基金
A、市政府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
B、设置科技三项经费,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C、设立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金,并在每年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D、鼓励国内外著名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从事科学`工发和人才培养。在高新区建立“深圳虚拟大学园”,无偿为各入园大学提供办公室设施、网络通讯设备等;鼓励企业设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属国家级的,由市政府每个资助500万元,属市级的,每个资助300万元;对于进驻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后,每位每年给予补助经费5万元。

五、人才政策
A、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落户深圳。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可以同时办理调入手续。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工作的,其子女入学均享受深圳市户籍人口待遇。
B、从事软件工作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软件开发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深圳落户(不分随迁或工作调动),免交城市增容费。
C、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引进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宅的,其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房款可以抵扣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
D、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所需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其家属落户深圳,不受进入深圳户口指标限制,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E、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深圳市科技贡献奖(市长奖)”,对在我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活动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进行重奖。

六、知识产权
近年来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深圳市各相关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查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七、其他
A、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按当年销售净额的15%提取研发费用,余额可结转;当年企业的开发投入超过提取金额的,可据实列支。
B、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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