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简介
城市房地产税的基本税法是1951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84年进行利改税时,国务院决定将城市房地产税划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一、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二、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核定。
三、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1、房价、地价分别评定的,房产税以标准房价为计税依据,地产税以标准地价为计税依据。
2、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城市,以标准房地合幷价为计税依据。
3、标准房地价不易取得的,以标准房地租价为计税依据。
4、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租房,可以实际价格为计税依据。
四、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率
1、城市房地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2%。
2、城市房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
3、城市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价合幷按年计征,税率为1.8%。
4、城市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8%。
五、城市房地产税的税额计算
1、以标准房价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应纳税额=标准房价×适用税率
2、以标准地价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地产税应纳税额=标准地价×适用税率
3、以标准房地价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房地产税应纳税额=标准房地价×适用税率
4、以标准房地租价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房地产税应纳税额=标准房地租价×适用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