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简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就其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幷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特点:1、纳税人具有特殊性,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确立税收管辖 范围;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确定较为复杂,征管难度大;4、注重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税法的适用性。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两类。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国籍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两类。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称为利润所得,它是指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利润。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税负是33%。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
四、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五、税收优惠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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