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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营业机构的种类

在深圳商营必须设立营业机构,领取营业执照。

深圳营业机构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三来一补企业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企业的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个体工商户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中外合资企业
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中外合作企业
是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外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它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它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的企业参照办理。

三来一补企业
三来一补是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统称。所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料、技术、设备,由中国大陆企业按照外商要求的规格、质量和款式,进行加工、装配成产品交给外商,幷收取加工劳务费的合作方式。目前实际操作中,通常外商与中方村镇经济发展公司订立加工装配业务合同,幷办理加工装配工厂的设立登记,由中方委派厂长、财务或关务,外商出资金、设备、技术及来料、来样、来件幷组织生产加工,出口后按月根据企业规模或外汇工缴费的一定比例向村镇经济发展公司上缴统筹及相关的管理费。

合伙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幷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幷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公司、企业的分支机构
公司、企业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外国公司依法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金融机构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外国企业对其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它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它行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登记

在深圳市设立营业机构,必须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申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乃合法营业、开立银行帐号及办理税务登记的主要凭证。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审批,领取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有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依法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设立营业机构的主要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幷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其它政府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深圳市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
如客户需要,本会计师事务所可提供验资服务,出具验资报告;可代客户处理在深圳、香港或海外成立公司的所有相关事宜;亦可安排提供公司代理人担任董事或秘书。

出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企业性质不同,分别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等经营管理机构。

财务会计

公司、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幷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税务机关,幷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破产、解散和清算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当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因公司合幷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时,公司可以解散幷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当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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