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与税收 - 旅游服务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形式在内地从事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由于在本服务类型中,香港服务提供者为企业法人,因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主要税收规定如下:
增值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从事货物销售的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征收征增值税。
消费税:
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按单位税额250元/吨计算征收消费税。香港服务提供者从事金银首饰、钻石零售业务的,按其销售收入的5%计算征收消费税。
营业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形式在内地从事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属"服务业"税目中的"旅游业",按其营业额以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形式在内地从事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形式在内地从事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时所书立、使用、领受的经济合同、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等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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