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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人士报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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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
个别人士报税表由1993/94年度开始发给个别人士,这是一份四合一的综合报税表,纳税人可在一份报税表上填报以下来源的收入:
(1)受雇工作,职位及退休金;
(2)全权拥有物业的物业收入;
(3)独资经营的生意利润。
同时,个人入息课税亦可在这表格内选择。
利得税报税表
在利得税征收方面,税务局向法团及合伙业务经营者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分为以下三类:-
(1)利得税报税表-法团(BIR表格第51号)
(2)利得税报税表-法团以外的人士(BIR表格第52号)
(3)利得税报税表-有关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BIR表格第54号)
须填报的人士
(1)新登记的业务首份利得税报税表通常会于新业务开业日期后大约18个月发出。
(2)持续经营的业务利得税报税表于每年4月份第1个工作日发出。
(3)毋须每年递交报税表的业务在下述情况下,税务局不需要纳税人每年递交利得税报税表:─尚未开业或已停业及尚未重新营业的行业或业务─所经营行业或业务未有赚取应评税利润若税务局在覆查该等纳税人的潜在税项责任时,会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纳税人则仍须遵照规定填交报税表。
递交报税表的期限
1.正常递交期限
利得税报税表应该在发出日期计起1个月内交回税务局。递交期限在利得税报税表第1页上已注明。
2.整批延期递交报税表的安排
在整批延期计划下,每年结帐日期在11月30日后的纳税人可获准将交回报税表的期限延展至下述日期:递交日期可延展至 结帐日期
7月31日 结帐日期「D」类(即结帐日期介乎12月1日至12月31日)
11月15日 结帐日期「M」类(即结帐日期介乎1月1日至3月31日)
1月31日 结帐日期「M」类而在本年度蒙受亏损的个案
在每年的年初,税务局局长会致函各税务代表,详述在来年有关整批延期递交报税表的安排事项,及如何申请整批延期的手续。
其它延期递交报税表的申请
除了整批延期计划外,纳税人亦可自行用书面申请延期。在申请时必须解释未能准时递交报税表的原因,并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递交。
发出报税表的副本
倘若你遗失、损坏、或没有收到报税表,你可以来函索取报税表副本。请在来信中列明你的档案号码,课税年度及你现时的通讯地址。
如果递交报税表的期限已经接近,或已届满,请你尽可能亲临税务局的咨询中心索取报税表副本。
不填具报税表
在任何情况下,如未能在到期或延期届满前递交报税表者,税务局可发出估计评税及进行处罚诉讼。纳税人如没有合理辩解而未有填报或逾时递交报税表,税务局将会向他们采取惩罚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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