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
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7]32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07]11号)文件精神,现就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时间为2007年3月12日起至2007年4月20日止。
二、参保单位以参保职工本人2006年1月至12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税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到元,不保留小数)作为核定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工资指标解释口径掌握。
三、参保职工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中统一使用一个工资收入,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不同险种政策规定,确定相应险种的缴费基数。
四、参保单位只对参保职工2006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进行填报和录入,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社保经办机构在进行基数采集时,依据有关规定统一按险种设定上限和下限。
其中,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待本市2006年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后确定),2007年度,本市和外埠城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本市和外埠农民工养老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7年度为640元/月);本市和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自2007年缴费年度开始统一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确定。
五、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如参保单位虚报、谎报、瞒报参保职工工资收入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我中心在五险基数核定工作结束后,将针对核定过程中基数申报有问题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重点稽核。
六、各参保单位及代办机构对基数采集工作要给与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采集顺利完成。
附件: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操作办法
另有几项经办业务通知如下:
1、2006年度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从2007年3月12日开始为参保单位提供打印,请各参保单位到区中心或分中心前台预约登记,并按照预约日期前来领取。
2、从2007年4月1日起,参保单位每月如有人员增减变动,需同时申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一式两份。
3、从2007年4月1日起,补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办理时间统一调整为每月1日—15日。
4、根据《关于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7]34号)文件精神,自2007年4月1日起,对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凡未被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均要参加工伤保险。请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时分别到区劳动局养老(工伤)保险科进行政策咨询、社保中心办理参保业务。
附件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操作办法
一、核定要求:参保单位应在办理完3月份人员增、减后再核定2007年缴费基数。
二、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采集方式
(一) 手工填报(参保人数在10人以下的单位)
1、自2007年3月12日起至2007年4月20日止,参保单位持社保登记证到区社保中心或分中心四险收缴窗口打印、领取本单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2、参保单位应如实将参保职工2006年月平均工资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一式两份,经职工本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工资情况表》(104表)复印件一份,于2007年4月20日前上报区社保中心或分中心四险收缴窗口。
(二) 采集软件(参保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
1、自2007年3月12日起至2007年4月20日止,参保单位持社保登记证及携带软盘或U盘到区社保中心或分中心四险收缴窗口下载本单位和个人基数核定数据。
2、所使用的基数采集软件及使用说明请到北京劳动保障网(www.bjld.gov.cn/zxfw/download)或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网(www.hdlsj.gov.cn)下载。
3、参保单位应如实将参保职工2006年月平均工资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并打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一式两份,经职工本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工资情况表》(104表)复印件一份及存有导出基数采集数据的软盘或U盘,于2007年4月20日前上报区社保中心或分中心四险收缴窗口。
三、参保单位在办理缴费基数核定后,于2007年4月起,按照核定后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如需核对2007年4月单位缴费基数及各险缴费金额,请在4月5日—25日申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一式两份;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缴费基数核定,自2007年4月起将无法生成四险收缴月报,由此造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纠纷由参保单位承担。
四、请各参保单位在核定基数同时,认真核对本单位参保信息和各险种参保人数及个人信息,如有错误请及时填写相关表格到社保中心收缴业务柜台办理变更。
五、参保单位在使用和下载《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采集系统》时,如有程序操作问题,请拨打北控伟仕技术支持电话:87275083、67217737。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