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查询关键字:
注册香港公司
注册英国公司
注册新加坡公司
注册英属维京群岛公司
注册美国公司
注册法国公司
注册澳大利亚公司
注册纽埃岛公司
注册马绍尔公司
注册文莱公司
注册纳闽公司
离岸公司注册费用
注册中国大陆商标
注册香港商标
注册台湾商标
注册澳大利亚商标
注册欧盟商标
注册德国商标
注册新加坡商标
注册其它海外商标
商标注册费用
商标策划设计
商标分类目录
中国商标法
如何开立银行帐户
商务套餐服务
商务秘书服务
查册服务(香港)
会计报税服务
国际标准刊号ISSN申请
商业登记服务
下载现成公司名单
常见问题解答
常用资料下载
公司注册流程
香港政府部门及主要银行
付款方式
快递费用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有关入世承诺规定期限之前的过渡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 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 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 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 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第五条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 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 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 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第八条 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参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香港官塘巧明街111号富利广场803室 电话:+852 23411444 传真:+852 23411414
深圳办事处 电话:+86 (0755) 82684480 82684483 82684484 82684485   传真:+86(0755) 82684481
上海办事处 电话:+86 (021) 64394114  64399276  64399326  传真:+86 (021) 64394414
新加坡办事处 电话:+65 6295 2884 传真:+65 6295 2997
网址:http://www.bycpa.com  电邮:info@bycpa.com 北京办事处 电话:+86 (010) 68748420 传真:+86 (010) 68748421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