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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吸收外资的基本情况

  吸收外商投资是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伟大实践。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现了全党工作重点的历史性转变,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做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1979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为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之重要内容的利用外资工作开始起步。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在中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的同时,吸收外资规模不断扩大,水平不断提高,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中国吸收外资的基本方式

  中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5、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以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股份公司可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申请发行A、B股和在境外上市。
  6、新的外商投资方式
  在不断扩大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中国还在积极探索和拓展BOT、投资性公司等利用外资的新方式。鉴于跨国购并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目前中国政府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方便外商以购并方式投资中国。

 
二、中国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导向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密围绕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针,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贯彻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将吸收外资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相结合,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企业竞争力相结合,与扩大出口、发展开放型经济相结合,与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相结合,继续完善投资软环境,积极探索多种吸收外资新方式;以吸收先进技术、现代化管理和专门人才为重点,积极吸引外资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和采购中心;加快发展配套产业;有步骤地推进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
  第一,大力改善外商投资的政策法律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保持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为外商投资创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审批制度;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外商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第二,维护和完善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结合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度,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中国将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积极、稳妥、有序地扩大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完善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规范,健全统一规范的外商投资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引进国外服务业的现代化理念、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现代市场运作方式,改善中国服务业结构,提高中国服务业的水平。
  第四,鼓励外商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和配套产业。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是一个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体现。我们将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开发和创新技术,促进外商投资兴办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设立更多的先进技术型项目,并将适时在企业注册资本比例限制、工业产权出资条件等方面力口大政策引导力度。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为高科技企业的创办和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吸引外商投资于配套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配件本地化;推动国内中小企业加强对外合作,引进先进适用技术,为大型外商投资企业配套,进入跨国公司全球生产、销售网络。
  第五,积极引导更多跨国公司来华投资。跨国公司是当前世界经济的上导力量。我们将积极研究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以及建立跨国采购中心的有关政策。借鉴国际上购并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中国经济体制特点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加紧完善和制定外商以购并方式投资的可操作性政策规定。进一步修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推动BOT、特许权转让投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等各项规定的制定与完善。
  第六,进一步促进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中西部地区幅员辽阔,农牧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丰富,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大,劳动力及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相对较低。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稳步推进,中西部地区的交通、通讯、城市建设等硬件设施明显改观,投资环境趋于改善,生态建设取得很大进展,特色经济发展潜力逐步显现,外商到中西部投资正面临崭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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