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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解答

2003年3月7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于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是境内外投资者最关注的法规之一,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直主要采用传统的“绿地投资”方式, 国有企业利用外资,主要是采用嫁接改造的方式,即以国有企业原有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作价与外商进行合资,基本上没有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并购方式。从实际情况看, 外商对中国采用并购的方式一直是很感兴趣的,但由于受到没有完善的并购法规,难于解决人员安置、并购价格的确定等问题,所以,通过并购的方式吸收外商投资一直很难开展。

并购的法规不健全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并购难以进行的主要障碍之一,中国 1995年曾因法规不健全而暂停了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当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证券委《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入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性通知》,规定了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入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2001年1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 干意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并且明确规定暂不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这只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开放购买上市公司,并没有涉及纯粹的外资。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有关法律问题,也对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很显然,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外商的并购问题,并未涉及到并购安置并问有时估作价方式等较为复杂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1月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外商直接收购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打开了大门。2002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这些规定虽然在定程度上解决了外商并购的一些法律问题,但还很不全面。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是作为部门规章发布的,就外国投资者并购的有关事宜做出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有了可以遵循的法律规定。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发布的意义是什么?

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的将会促进外资并购在更深的层面和更加广阔的范围内展开,从而为外资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新的途径。对外商并购后如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暂行规定》的发布对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将使外商投资的方式有一个较大的变化,外资并购将成为利用外资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国际投资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并购方式进行的,国际投资的增长绝大部分来自于并购,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基本上没有采用并购的方式,从实际情况看我国采用并购的方式吸收外商投资具有广大的发展空间,外国投资者也十分感兴趣采用并购的方式来华投资,《外国投资者司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将使外资并购正在更深的层面和更加广阔的范围内展开,从而为外资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新的途径。从而使我国吸收的外商投资能有更快的发展。

2 、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外资并购的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为国企改革注入了新的动力,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对国有企业改革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间的产权交易,这种交易不仅能带来国有资产的重新组合,而且可以导致企业制度,尤其是国有产权制度的变革。不管是重组控股式收购还是参股式收购外商可直接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而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利于外资参与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都包括那几种形式?

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主要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形式。

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 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股权并购的操作比较简单,购买的价格也比较好确定。

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的领域是否有限制?

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这也就是说并购的领域是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相一致的,外商投资可以进入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并购也可以进入,外商投资可以独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并购也可以独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并购也可以控股, 外商投资不允许进入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并购也不能进入。我国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政策依照2002年4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具体来说,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并购也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这类的产业也不能通过并购成为外商独资企业;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五、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是否可以低于25%?

 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明确了外国投资者的比例低于25%的法律地位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实际操作中是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低于25%的,但外国投资者始终有低于25%的要求,现时中也有这样 的企业存在,但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六、外国投资者并购企业由哪一级审批机关批准?

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外经贸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档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外经贸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这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审批按企业的行业规定来办理,该由外经贸部审批的限额以上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并购也由外经贸部审批,其它项目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省级以下的外经贸部门没有审批权。   

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后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答:外国投资者并购的一个敏感问题就是并购后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带来很大的麻烦;《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也就是说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就将这部分债权债务直接承接过来。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也就是说出售资产的企业要对原有的债权债务负责到底。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它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自做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做是为了使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八、外国投资者并购的资产如何评估作价?

 答:资产如何评估,按什么价格购买是我国外国投资者并购者的最大难题之一,是外国投资者并购的主要障碍。我国的资产评估通常采用账面价值的评估方法,而外商则要求采用国际上的市场价值的评估办法,二者的差价很大,使并购难以达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这里虽然是原则规定,但明确了应按国际上通行的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这是非常重要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 权转移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这是为了防止有人借并购来将资产转移到境外。   

九、外国投资者并购付款期多长?

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 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投资者应在拟变更设 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 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 其余部分的出资应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约定缴付期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 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作为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票或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这里可以看出外资并购的出资期限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比其它形式的外商投资都要严,出资期限规定的非常短,特别是对外国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低于25%的,现金出资3个月内就要完成以实物出资的期限也不能超过6个月。用人民币来支付的还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   

十、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如何计算?

 答: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这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购买了境内公司的股权,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计算比较简单,并不发生变化。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同时增资的,并购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它投资者,在对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它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十一、股权并购后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总投资的比例如何计算?

答: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 投资总额的上限: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这里可以看出,外资并购的注册资本与总投资的比例与其它类型的投资方式比 较,还是比较宽松的,其它类型的投资方式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总投资才可以 3倍以上。   

十二、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哪些档?

答: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分别为外经贸部和省级外经贸部门)报送下列档: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本规定第7条、第19条要求报送的档。投资者报送档,应对档依照规定进行分类,并附文件目录。规定报送的全部档应用中文表述。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十三、原有企业的经营范围超出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规定怎么办?

 答:由于原有的企业通常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都比较宽,国家对外商投资限制或是禁止的领域国有企业也可以做,那么,在并购时,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要删除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符的部分。

十四、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协议中都包含哪些内容?

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 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十五、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如何计算?

答: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 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不同,股权并购企业的投资总额并不发生变化,而资产并购,企业的交易价与企业的原值大部分是不同的,或高或低,大部分低于原值。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这也就 是说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按照其它类型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进行。   

十六、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投资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答: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档:

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出售资产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被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交划;《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持规定》第7条、第19条要求报送的档。

依照前款的规定购买并运营境内的资产,涉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投资者报送档,应对档依照规定进行分类,并附文件目录。规定报送的全部档应用中文表述。

十七、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是否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答: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之所以有这一要求,是按照法律规定,资产并购作为外商投资进入的一种形式,在购买协议支付以后,应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然后才能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进行运营,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前这部分资产是没有合法名份的。

十八、外国投资者资产购买协议正括哪些内容 ?

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产购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协议各方的自然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拟购买资产的清单、价格;协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协议各方的权力、义务;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十九、审批机关多长时间批准外国投资者并购?

 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20条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档之日30日内, 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这里与其它类型的外商投资方式不同的是,审批时间由45天缩短为30天,这也体现了外资并购的时效性的要求。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审批机关决定批准的,应同时将有关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股权转让方、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收汇的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并出具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对价支付到位的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二十、外国授资着并购企业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哪些手续?

 答: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依照本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档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被并购境内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变更登记申请书;被并购境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做出的关于股权转让或增资的股东会(大会)决议;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证件。投资者报送档,应对档依照规定进行分类,并附文件目录。规定报送的全部档应用中文表述。

转让国有股权和外国投资者认购含国有股权公司的增资额的,还应提交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档。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一、对外国投资者并购的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从法律规定来看政府对外资并购并没有数量限制,但考虑到防止垄断的需要,对投资者并购数量较多的政府要随时掌握情况,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虽未达到前款所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外经贸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它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上述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关联企业。

二十二、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过量的可以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吗?

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19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和国家型工商行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档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它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十三、对于境外投资者的经营情况是否有控制?

答: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 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二十四、哪些情况下并购者可以申请豁免?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

二十五、投资性公司是否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答: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一直被视同境外投资者一样 开展投资活动,同样,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此外,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循公平 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十六、港、澳、台企业如何进行并购?

 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它地区 的企业,参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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