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和管
理办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专门事项而提出的申请,不作为项目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的证明。
第三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
(一) 申请项目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 项目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 项目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的知识产权或拥有知识产权的受让权;
(四) 技术相对成熟,可直接转化为产业化项目或经中试后可转化为产业化项目;
(五) 新建项目,其资金、人员、设备已基本到位;
(六) 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源基本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有较少污染且有切实的
环保措施等。
第四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 必备的附加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证明;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对申请项目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
或协议复印件。
4、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购地协议文件。
(三) 辅助的附加材料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
交下列材料:
1、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 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
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3、 由市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4、 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
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5、 若属于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6、 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7、 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
8、 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上述(一)、(二)、(三)项完整信息的软盘一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
可靠。
第五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各受理单位或经授权的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各申请人上报材料按照本
办法的第三条进行初审;
(二)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依照第三条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三) 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将批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 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证书”;
第六条 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程序同第五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二ΟΟ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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