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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京群岛2004商业公司法及其2005之修订

英属维京群岛2004商业公司法及其2005之修订

英属维京政府(BVI)经过多个月来的讨论,于2004商业公司法 ("BC Act") 作了以下的修订:

1、 修订后的BC Act由2005年1月1日生效,有二年的过度期,分别为2005 及2006年;
2、 由2006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公司必需依照BC Act;
3、 现有的国际商业公司 (“IBC Co.”) 仍可继续采用国际商业公司法(“IBC Act”);或者选择登记成为依照BC Act注册成立的公司;
4、 由2007年1月1日起,现有的国际商业公司就会自动登记成为依照BC Act;因此,所有的公司将会全面采用依照BC Act。

是次公司法修订的重点:

注册资本:

1、 注册资本及发行资本的定义,在BC Act将会不再存在;
2、 按照BC Act注册成立的公司,在公司章程需注明最高可发行的股份 (“The Company shall be authorized to issue a maximum of 50,000 shares”);
3、按照BC Act成立的公司,容许不需注明股份面值及发行货币;然而,也可以选择注明股份面值及发行货币;
4、 授权可发行的股份不超过50,000股,政府年费为美元350;
5、授权可发行的股份超过50,000股,政府年费为美元1,100。


公司的宗旨及目的:

1、 按照BC Act成立的公司,在公司章程可不需注明公司的宗旨及目的;然而,也可以注明此点;
2、 除非公司授特殊的目的所限制,才需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公司的宗旨及目的。

修改公司章程:

1、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由股东决议通过,包括更换公司名称或更改公司的发行股份等;
2、除非在公司未曾发行任何股票的情况下,才可由董事决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否则,必须由股东决议通过。


公司董事:

1、公司董事必须签署同意委任书方为生效;
2、第一任董事的委任日期于成立日期的六个月内委任;
3、 容许公司的唯一董事同时担任股东一职时委任其后备董事,后备董事的资料必需登记在董事名册上;当委托的董事离世时(不包括失去能力),其后备董事自动成为正式董事。委任后备董事一职并非强制性。

登记费用:

1、 公司的登记费用需由公司的注册代理人缴交到公司注册处,不可透过第三者或其它注册代理人代缴。

清盘:

1、 公司清盘时的债务清算人必须是自然人。

登记成为按BC Act的公司:

1、 可透过自愿或自动方式登记成为按BC Act的公司;
2、经自愿方式登记成为按BC Act的公司,必须透过股东决议及登记一本符合BC Act的公司章程 (由OMC提供),方可完成登记手续;
3、如未经自愿方式登记成为按BC Act的公司,现有的IBC公司将于2007年1月1日起自动登记成为按BC Act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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