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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报税的有关政策

 

香港报税的有关政策

报税是香港政府进行征税,也是纳税人纳税的第一步。在报税的过程中,为税务局了解纳税人的财产状况提供了便利条件,这就为以后的评税工作打下了基础。

课税年度的确定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规定,香港的课税年度从每年的4月1日起,到次年的3月31日止,为一个课税年度。

与报税有关的资料

与报税有关的资料,是指在报税过程中,纳税人应向税务局呈交或准备的,

与报税有关的表格账簿等文件。

1.报税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报税表提交税务委员会。
纳税人在提交报税表时,还须附加包括以下内容的文件:
(1)资产负债表及营业损益表;
(2)有关调整帐面盈利的附表;
(3)股东会或合伙人提款的摘要;
(4)购置固定资产的清单及计算折旧免税额的附表;
(5)期末有货的清单,幷列明计价方法。

2.有关资产及负债等资料的陈述书
陈述书的内容应包括:
(1)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的在香港管有的所有资产,包括该人或其配偶与任何其他人所共同或各别管有的任何资产;
(2)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的在香港须承担的所有负债,包括该人或其配偶与任何其他人须共同或分别承担的任何负债;
(3)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以在香港的资金中招致或支付的全部开支或支出,包括馈赠及海外汇款;
(4)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在香港收取的所有款项,包括馈赠、汇款及遗产;

3.业务纪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须就其入
息及开支情况,用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录,以便易于确定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利润。该纪录的保留期最少为7年。

4.租金记录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座落在香港的土地、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所有人,因就该使用权而在1983年4月1日及以后而产生的收益,用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记录,保留期最少为7年。

5.政府或公共机构的雇员,按规定向税务局长提交由他们所管有的资料。

6.雇主提交的有关雇员的雇用及解职情况。

7.其它与报税有关或可能有关的材料,如契据、图则、文书、簿册、账目、商品名单、存货表、凭单、银行结单等。

税务局在报税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1.发出通知书
(1)评税主任可以书面向任何人发出书面通知,规定该人在该通知书内注明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报税表,幷在认为需要时,提交更详尽或更多份的报税表。
(2)凡局长或副局长个人认为有人提交不正确的报税表或提供虚假的资料,以致该人少报其应课税的入息或利润,而此人所做出的行为,既无法做出合理辩解,又不是因为过失所致,那么,局长在取得上诉委员会同意后,可以向此人发出书面通知,限定此人必须在通知书所限定的时间内,提交一份有关资产及负债情况的陈述书。

2.搜查权
(1)享有搜查权的主体。局长、获局长书面授权而职级不低于总评税主任的税务局人员。
(2)享有搜查权的条件。局长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经宣誓的陈述,令裁判官
相信以下事实:①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人未提交正确的报税表或提供虚假的资料,以致该人少报其应课税的入息或利润,而该人无合理辩解,也非过失。②不遵从法庭做出的、提交有关报税表及其有关资料的行为。
裁判官可借手令授权税务局长或其授权人员行使搜查权。
(3)行使搜查权的范围。
①如怀疑任何土地、建筑物或地方有属于该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而该等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对评定该人就税项所须负的法律责任可提供关键性的证据,则无须事先通知即可在日间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或自由出入该等土地、建筑物或地方,幷可在该等土地、建筑物或地方搜查及查阅任何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
②在进行上述搜查时,如怀疑任何物品载有任何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即可将该物品移走及打开;
③取得管有该人或其配偶的任何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如这些文件的部分内容对评定该人就税项所须负的法律责任可提供关键性的证据,可将该部分内容制备副本;
④在作出任何评定或在审结任何根据《税务条例》提起的法律程序所合理需要的时间内,保留任何该等簿册、纪录、账目或文件。但一般不超过14天。

  3.签署和送达通知书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规定,由局长、助理局长、评税主任或税务督察发出的通知书,须载有他们的姓名。通知书可面交,也可邮寄送达。

纳税人在报税过程的义务

纳税人在报税过程中,在接到评税主任、税务局长等发出的书面通知书后,在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交付报付报税表及其他与报税有关的资料。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的每个人,除非根据法律已被规定须提交报税表,否则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局长表示其本人须就该课税年度而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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