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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相关业务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CEPA相关业务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限定行业、项目、区域实行减低税率征税的规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1)设在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2)在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
(3)设在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5)设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6)在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 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上述所称"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是指除经济特区外,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
(7)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①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②外商投资在3 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③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上述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①机械制造、电子工业;②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③冶金、化学、包装工业;④轻工、纺织、制药工业;⑤医疗器械、制药工业;⑥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⑦建筑业;⑧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⑨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⑩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2、减按24%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1、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设在国家旅游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设在沿边开放市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二、限定行业、项目实行定期减免税的规定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上述所说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以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下同)。
2、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2年免、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 15% ~ 30% 的企业所得税。
3、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 000 000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金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 000 000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间接投资的减免税规定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四、再投资退税的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方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再投资退税的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 ÷(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五、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鼓励项目和限制乙类项目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 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7年。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六、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的优惠

凡从事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投资的基础上追加投资,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七、 地方所得税的减免规定

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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