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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与税收 - 管理资询业务

CEPA与税收 - 管理资询业务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资询服务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主要税收规定如下:

营业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资询服务属"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 ,就其取得的业务收入额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的管理资询企业从事管理咨询活动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业务与非生产性业务的界定

下列两项咨询业务属于生产性业务:
(1)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的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资询、计算机软件开发。

(2)专业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专业从事其他咨询业务的企业为非生产性业务。

2.税收主要规定

3.两项咨询服务的税收规定

(1)对我国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设计方案、招标方案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不涉及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对设有机构、场所从事承包作业,提供劳务的,应按设有从事营利事业的企业单位计算征收所得税。

(2)对于同外商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只受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外商为提供该项技术的使用所收取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费和人员培训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一幷计算征收所得税。

印花税

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管理资询业务时所书立、使用、领受的经济合同、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等征收印花税。

有关咨询业务的其他规定见"CEPA 与税收 - 会计服务、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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