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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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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组织及设立程序

台湾商务组织及设立程序

台湾活跃的经济活动已吸引许多外商来台设立营业据点。为促进经济发展、吸引投资人,台湾政府也 设立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园区致力提供安全有保障的投资环境以鼓励外商来台投资。


本所有多年经验协助客户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台湾公司设立之条件如下:


一、 种类:


  1. 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由二位以上股东组成,公司所有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只对其认购部份股份,对公司 负责。
    • 有限公司
      为一人以上股东组成之公司,股东只对其出资部份,对公司负责。
  2. 分公司:
    由在其本国有登记营业的外国公司出资,依所申请项目营业,以及受中华民国主管机关认许 之公司。
  3. 办事处:
    当外国公司无意在台营业,而指派经其本国和中华民国主管机关验证之代表人,在中华民国境内为该外国公司处理与业务有关之法律行为而设立之机构。


二、 设立条件:



子公司
分公司
办事处
股份有限
有限
法律地位
具独立之法人格
不具法人格,由母公司负担权利义务
不具法人格
股东人数
2人以上
1人以上
最低资本
NT$100万
NT$50万
税务申报
营业限制
依申请之营业项目而定
依申请之营业项目而定
不得营业,惟可采购、签约、报价、投标等行为

会 计师签证


需要



登 记公司址


需要

需要


需要


在 台代表人


需要

需要


需要


设立时间

5~6周


4周
2周


三、外商来台设立程序:


投资 查询及提供相关服务


经济部投资业务处




华侨或外国投 资人


申请核发公司/商号 名称及营业项目预查表


  1. 设立公司型态:经济部商业司
  2. 设立商号:各县市政府


侨 外投资申请


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汇 入资金



资 金审定


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1. 设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五亿元以上:经济部商业司
  2. 设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未逾五亿元: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台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

办理营利事业登 记


当地县市政府




如上图所示,外侨来台设立公司时,有二个程序需经投审会审核:


  1. 投资审定
  2. 向经济部商业司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由于营业方式不同,审核及注册的过程会依其它单位的规定(如:国贸局)而有些许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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