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粤府(1989)33号文做好“三来一补企业自用港、澳直通车辆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33号文通知的第六条规定:“我省的‘三资’、‘三来一补’企业自用车辆及特种车辆入境,合同经省经贸委审核后,由省公安厅在入境车辆控制指标内核发车辆牌证”,为使直通车辆的审核工作与我省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和“三来一补”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现就“三来一补”企业自用直通车辆的审核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省内开放口岸直通港、澳汽车通道的通过能力有限,各市外经贸委对申请直通车的“三来一补”企业的运输需求,要认真加以审查,严格控制申报企业数和车辆数量,在申报档上加具意见后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按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进行审核。
二、属于下列条件的“三来一补”企业,方可申请内地至港、澳直通运输车辆:
1.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年收工缴费100万港元以上(含100万港元);
2.补偿贸易项目引进技术设备400万港元(含400万港元)和年出口产品400万港元以上(含400万港元);
3.项目内产品出口每月运输量超过六十吨的“三来一补”项目;
4.如同一外商同时兴办几个项目时,可合并计数。
三、属下列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办理:
1.对有利于开发山区资源、带动山区经济发展的“三来一补”项目;
2.珠江三角洲和沿海市、县举办的技术密集型项目:向山区整厂搬迁或接单后在山区加工生产的项目,以及月人平均收入工缴费1500港元以上(含1500港元)的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和年平均出口创汇10000美元以上(含10000美元)的补贸易项目。
四、审批办法: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三来一补”企业,在申请直通货运车辆时,需持下列文件报省经贸委审核。
1.《‘三来一补’企业粤、港、澳直通车辆呈批表》一式六份
2.协议(合同)批准档(正本);
3.协定(合同)及附件(正本);
4.海关核发的货物进出口登记手册(正本经核验后退回,留下副本);
5.银行结汇证明或结汇收据单位(正本);
在文件齐备的情况下,由省经贸委在二个工作周之内进行审核并答复是否同意办理直通车。“三来一补”企业持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并加盖有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审批专用章的呈批表到公安厅办理车辆牌证核发手续。
五、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加强,严格遵守车辆出入境管理和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越线行驶,以及利用企业自用车辆向社会揽货营运。
六、上述新办“三来一补”企业直通车待皇岗口岸开通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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