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五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一般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两种方法: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其主要程序是: (1)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立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3)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否则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予公告。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指由发行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其主要程序是:
(1)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
(2)拟定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由发起人拟定,应载明: (a)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b)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c)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d)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e)本次招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等事项,并附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
(3)签订承销协议 发起人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b)承销方式; (c)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 (d)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e)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f)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g)违约责任; (h)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4)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 招股申请与审批 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招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a)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b)公司章程; (c)经营估算书; (d)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e)招股说明书; (f)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g)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招股申请,予以批准;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特别规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开招股。
(6)招股 招股申请经回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发起人可开始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做法是: (a)公告招股说明书; (b)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公司法》规定的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c) 缴纳股款。股份应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认股人按所认股数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银行按代收股款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d)验资。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7)召开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的三十日内,主持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8)登记与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住所等文件,申请投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予公告。
公司经登记成立后,应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9)设立分公司 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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